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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繼承人:
指民法第一一三八條及一一四四條的規定,當一個人死亡時,如果沒有留下遺囑,即依本條規定以確定誰有權利取得遺產,而成為繼承人。法定繼承人有四個順位,必須注意的是,死者的配偶並不在這四個順位中,而是在一旁與四個順位取得權利的人一起分配財產,與不同的順位共同繼承時,分得不同的比例,且順位之間具有排他性,也就是第一順位有人,其他順位就沒有份,必須第一順位沒有人,第二順位才有機會分配,依此類推:
順位 |
法定繼承人 |
法定繼承人分配遺產的應繼分 |
配偶分配遺產的應繼分 |
一 |
直系血親卑親屬 |
第一順位所有人與被繼承人配偶均分 | |
二 |
父母 |
被繼承人的父母分1/2 |
1/2 |
三 |
兄弟姐妹 |
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分1/2 |
1/2 |
四 |
祖父母 |
被繼承人的祖父母分1/3 |
2/3 |
四個順位均無繼承人時 |
全部 |
直系血親卑親屬通常是指子女或依法收養的養子女,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關係是姻親,並不是這裏所謂的直系血親卑親屬。如果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前,子女已經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,則可由其亡故子女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。
子女交由他人收養,則此處第二順位的父母是指養父母而非本生父母,也就是在法律上子女交由他人收養後,除了血緣上不可分割的關係外,親生父母與子女之間不再有繼承或法定代理的關係。
以上資訊,提供給大家參考!轉載自: http://tw.myblog.yahoo.com/jw!2iN2hNCZGRmIhxUKEfytlssn/article?mid=2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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